深圳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河南商会,英文名称“ShenZhen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HCC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由河南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地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发挥中原历史文化传统优势、资源优势与深圳改革开放优势、经济及信息发达优势有效融合,指导企业诚信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流及展示平台以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豫深两地经济、技术、人才等领域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航空大厦30层3001-30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了解和掌握会员新需求、新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请求帮助解决或协助开展工作;
(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投资及人才信息、会员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会员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
(五)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规范在深圳的河南籍企业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六)加强深圳市和河南两地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以下序号相应调整)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及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五)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六)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0.2万元。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确认并报会长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以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其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本会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 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长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凝聚力、向心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每年二次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