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合作协议
甲 方:林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深圳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地推动林州市的招商引资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招商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招商顾问单位,委托乙方从事项目招商的联络、考察、谈判等服务。
2、乙方在单位网站的招商频道开辟甲方的专栏,宣传甲方的招商动态,所需资料素材由甲方及时提供。
3、签订本协议时须缴纳年度顾问费3万元人民币,乙方根据项目投资情况优先安排投资商到甲方考察。
4、乙方提供投资商资料供甲方选择,甲方有意引进该项目的,须及时出具招商意见,发出考察邀请函。
5、在邀请投资商到甲方考察、洽谈前,甲乙双方商量好接待办法。
6、建立合作关系后,乙方及时根据甲方情况完成招商合作建议书,供甲方招商决策。
二、顾问服务:
1、乙方每年协助甲方举办三次招商推介活动,包括订场地、酒店、邀请特定客商,费用由甲方自理。
2、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每年不定期织组商务察团前往甲方实地考察,考察团接待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官方网站上专门甲方提供的项目开辟招商专栏,长期提供咨询服务。
三、代理费用:
1、甲方对乙方服务的项目落地进行奖励,投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甲方按实际总投资额的4‰提成奖励给乙方;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甲方按实际投资额3‰提成奖励给乙方。
2、乙方服务的项目投资资金到位的10日内,甲方应将该项目的奖励资金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付滞纳金。
3、落地项目若为外资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外币兑换人民币的结算金额为准。
四、其它事项:
1、本协议书合作期内运作的项目,在合作期结束后,项目方注资或增资的,乙方仍享受代理费用。
2、无论是否适合引进的项目,甲方均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项目方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具有同等效力。
4、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也可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林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深圳市河南商会
负责人: 负责人: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